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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18-11-29 15:17 【字号:  

第一条根据省、市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工作发展,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本扶持政策适用于在丹棱县从事各类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和个体。

第三条适用本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丹棱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二)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资金及来源:每年在第三产业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50万元作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基金。

第五条扶持范围

(一)支持电子商务孵化园建设。继续支持丹棱县电商孵化园建设,对符合条件入驻孵化园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免费提供办公场所、部分家具和光纤宽带。县电子商务协会负责对电子商务孵化园的管理。

(二)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孵化中心、创客空间、科技孵化器、电子商务集聚区称号的主办企业或协会,每个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奖项,升级为更高级别的,在上一奖项奖励基础上补足缺额部分。

(三)支持企业建设丹棱本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1.在丹棱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B2C

(Ⅰ)网上商厦、B2B(Ⅱ)网上交易市场,平台内入驻商家户首次突破300户、1000户、3000户的,按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连续经营超过一年的县内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丹棱本土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凭进场经营合同),且实际发生网上交易1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2000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在丹棱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利用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产品交易的,以平台交易数据和银行流水为准,按实际成交金额1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对线上年销售额(以网上支付工具结算为准),首次分别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该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

(五)支持仓储物流及快件配送。

1.对在丹棱注册的企业租用丹棱境内仓储设施进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年网上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租赁费用(以租赁合同为准)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

2.对物流企业一年内投递丹棱农特产品、县内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10万单、30万单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在我县行政村建设农村物流配送站的物流企业和快递公司,经验收,按每个行政村物流配送站每年3000元给予企业作为运营补助(标准化农村物流配送站建设要求:装修风格统一,设备齐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经营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年运营时间不少于200天)。

(六)鼓励校企合作,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和技能人才培养。

1.县内职业技术学校为县内电子商务企业培养输送一名电子商务中等专业人才(以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6个月以上的社

会保险缴费凭证为准),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对学校给予补贴。

2.电子商务企业招聘一名电子商务大学专科或培养一名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以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为准),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对招聘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3.对以企业名义邀请全国知名电商专家、教授来丹棱开办电子商务专题讲座的单位,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鼓励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就业。

1.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毕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丹棱县注册电子商务公司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凭进场经营合同),线上年销售额(以网上支付工具结算为准)首次突破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2.对到丹创业的大学生、经营实体(企业、个体)、电商从业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经纪人等,参加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班,对承办单位每培训一次(一天以上,30人以上)给予3000元的补贴,同一级别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3.凡县内有志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科研、设计等人员,参加县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企业在县内举办并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电子商务培训,免收培训费。

4.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参加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商务展会、培训、考察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按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合法票据为准)的30%给予补助,每户(人)每年金额不超过5000元。

5.对在丹棱县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向银行机构贷款用于运营发展的,按年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个体)每年可申报一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八)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对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产品,自建网店(微店)年营业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以平台交易数据和银行流水为准,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九)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为促进我县农村电商发展,对在农村设立标准化电商服务站、益农信息社年营业额超过50万元以上,经验收,每个服务站每年一次性奖励所在村集体2000元。对省、市、县贫困村电商服务站、益农信息社年营业额超过50万元以上,每年一次性奖励所在村集体5000元。

(十)鼓励品牌创建。支持电商公司和个体针对网络销售开发打造“丹棱造”品牌,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对品牌打造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支持在丹棱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凭进场经营合同),销售开发打造“丹棱造”品牌,实际网上交易量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十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挂牌上市。

1.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奖励8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对通过引进上市公司进行战略重组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奖励30万元。

2.对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一带一路”板、科技金融板和双创企业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资金5万元;对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资金1万元;对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由展示板成功转板其他四个板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资金金额为相应板块奖励资金差额部分。

(十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积极申报入统社消零限额以上企业,为“三新”产业和三产发展注入新活力。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内达到限额以上企业入统条件并成功纳入统计的,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三)对成立一年以上且正常开展活动(有工作计划、业绩、成效并有记录可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的电子商务相关协会,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每年补助工作经费2万元。

第六条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域分拨中心、大数据中心、研发中心、人才培训基地,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第七条奖励、补贴的申报和审核。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由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申报和审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组织申报时间每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规定可享受奖励、补贴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备齐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对拟奖励(补贴)的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予以确定。对确定的项目按照扶持政策和相关程序执行。

第八条享受本办法所列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若经查实以虚假资料享受本扶持政策的,由县财政部门、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享受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并在两年内取消该经营主体申请其他电子商务项目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九条本扶持政策凡涉及经营主体有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本扶持政策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原《关于印发〈丹棱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丹棱府发〔2015〕7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扶持政策由丹棱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