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丹棱县委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12345”创新创业攻坚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定》〔丹委发(2015)8号〕文件要求,构建第一产业创新创业体系,发展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传统低效农业向现代高效农业转变,助农增收致富,特制定本激励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激励扶持政策适用于在丹棱境内注册并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加工、流通、营销、品牌创建的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含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农业企业、现代农业业主(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资金来源
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激励扶持第一产业创新创业。
三、支持重点
重点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机制发展有机、绿色产业,按照“三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四有”(有资金、有规模、有产品、有市场)要求,大力开发有机、绿色产品,选育主导产业新品种,推广不知火桔橙、葡萄、茶叶优新品种等,支持有机产品开发示范园区建设和业主创业创新。
四、扶持政策
(一)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先争优
1.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2.每年评选“五好”示范家庭农场10个,每个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注册成立的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每个奖励5000元注册奖。
3.每年评选“四有”现代农业业主(专业大户)10个,每个奖励1万元。
4.鼓励农业企业做强做大,对当年销售收入在3000—5000万元、5000—8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批准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5.对成功申请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新四板上市的县内农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5万、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品牌
1.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的,分别奖励创建经营主体5万元、3万元、1万元。
2.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的,奖励创建经营主体5万元。
3.对当年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创建经营主体3万元、2万元、0.5万元。对认证期满取得“三品”续认证和有机转换的减半补助。
(三)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主体创新发展1.技术创新。农业类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四川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眉山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2.新品种选育。对培育新品种获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新品种推广。对引进和选育出新品种推广面积达到20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和选育主体10万元。
4.创建有机产品示范园区。对新建成有机食品示范园区并获得有机认证,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科技示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鼓励工商资本参与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发展
1.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参与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建设。对集中成片规模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发展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的业主,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除享受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集中成片规模流转土地500—1000亩,或者投资1000万元以上,发展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的业主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2.在老峨山快速通道沿线集中成片规模流转土地500亩以上发展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的业主,一次性再补助5万元。
五、用地政策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园基地、养殖场和农业生产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和产品冷藏保鲜库房等永久性建筑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眉市国土资发〔2015〕11号)文件规定,依法优先办理。
2.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加工厂等所需土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丹棱县城镇体系规划》及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前提下,在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解决。
3.投资发展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一三产业互动融合发展,确需永久性建筑用地,包含以农业为依托的“民宿+度假”、庄园、酒庄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丹棱县城镇体系规划》要求的,可匹配建设用地指标,并依法纳入经营性用地进行供地。匹配面积根据投资强度和实际需求,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六、金融支持
1.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拓展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合理调配信贷资源,在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优先优惠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鼓励组建资金互助性农民合作社。
3.在国家规定的农产品保险范围内,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
七、项目倾斜
1.各乡镇、县级部门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并对申报项目予以支持。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对财政投入形成的公共积累股份要量化到农户或成员。
八、人才培养
1.优先满足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的指导培训,大力培育农村实用科技领军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
2.鼓励城市优秀人才、大学生、外出务工返乡人才等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奖励。
九、市场拓展
1.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网上交易平台、设立直销专卖点等现代营销模式,并实行以奖代补。
2.积极鼓励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企对接”,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综合性推介活动,并给予展位费用补贴。
3.对承办大型农产品专题节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场地租金补贴。
十、组织领导
1.建立县级领导和县级部门“一对一联系制度”,制定对口帮扶计划,协调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县委农工委负责本政策具体实施,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3.县级涉农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项目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
4.县财政局负责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
5.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一对一联系”,制定帮扶计划,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
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委农工委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