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业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丹棱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业类)》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 6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15 年 5 月 22 日
丹棱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业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大财政资金对工业经济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县工业转型提质、加快发展,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安排 1000 万元作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工业类,下同),并根据财力增长状况、项目落地、开工、竣工、投产状况适度调整额度。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以县委、县政府文件为依据,以项目为依托,采取补助、贴息和奖补等方式安排使用。(一)投资补助。主要对新办工业企业或重点技改项目给予无偿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或其它鼓励类项目投资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三)奖励补助。对经济效益好、税收和就业贡献大、示范带动效应强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
第四条 使用原则。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绩效挂钩、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一)突出重点。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 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重点向工业产业园区、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循环经济等方面倾斜,同时兼顾工业重大项目协调、产业规划以及与工业发展有关的项目支出等。(二)绩效挂钩。重点用于支持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符合环保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土地绩效利用好等的工业发展项目。(三)规范管理,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县建设和生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县内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诚信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工业发展规划要求;(四)申请企业实缴税收原则上要逐年增长;(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六)达到环保要求;(七)达到县委、县政府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主要说明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情况等;(二)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文件;(四)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成立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审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为组长,工业园区管委会、投促委、经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县政府法制办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县经信局,负责日常事务。
第八条 申报时间。每年进行 2 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时间为 7 月和次年 1 月,特殊情况及时申报,另行处理。
第九条 资金的申报。工业园区内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园区管委会,非工业园区内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乡镇,园区管委会或乡镇就奖励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报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资金的审核。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初审材料后,提请审核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工作会会审。
第十一条 资金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领导小组会审资料整理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定事项通知下达资金计划,企业向县经信局申报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到企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及时向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出具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将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上一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县经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每年度安排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工业发展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法规和政策规定,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二)两年内取消申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资格;(三)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商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