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促进当前全县经济稳定增长的二十八条措施》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促进当前全县经济稳定增长的二十八条措施
一、投资政策
(一)加大投资力度,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最大限度下放项目核准权限,除省上明确要求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核准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区县;取消对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19类项目核准,改为备案制;下放城建、公路等14类项目核准权限到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加快在建项目建设,组织开工一批新项目,确保二季度及下半年全县新开工项目数高于去年同期水平。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有效引导社会投资。
(二)鼓励企业加快投资。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超过当年投资计划的实际投资部分,按1‰标准且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个技改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投产后入库税收增长、用工增加、节能降耗明显、环保程度提升的企业,按核定投资额1‰奖励。
(三)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生态环保和民生工程实行绿色通道,确保项目用地及时审批,提高用地保障能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用地价格按政府公布的最低价格核准执行;降低竞买土地保证金门槛,不低于起拍价的20%,多宗土地同时拍卖时竞买保证金可按其中起拍价最高的一宗缴纳;放宽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全力推进国家开发银行“统借统还”首批1个项目建设,确保年内使用贷款资金60%以上,积极争取第二批专项贷款;确保6月底前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开工95%以上,8月底前全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全年完成棚户区改造1024户。
二、消费政策
(五)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凡在丹棱城镇购买商品房的,按6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其余政策按丹棱县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鼓励农民进城镇购房政策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棱府函〔2013〕136号)执行,不重不漏;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缴入库后,按30%补贴给房地产企业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征收主体承担;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房产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计税毛利率10%标准执行;金融机构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按上级银行规定标准执行,不能擅自上调比例;完善顺位抵押机制,房地产企业在银行机构间可依法申请顺位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提高至35万元;已办理预抵押登记的房贷不受工程形象进度限制,审批手续完结后即可发放公积金按揭贷款;住建、规划、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条件和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不得另行设置商业用房的规划设计和销售条件。
(六)从今年7月1日起,大力推进丹棱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征收补偿居民货币化安置,在坚持丹棱县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丹棱县城镇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丹棱府函〔2013〕45号)政策和标准的前提下,在县内城镇购买商品房的,给予征地拆迁和征收补偿居民1万元/人的房屋简装补助。
(七)鼓励全县收取门票的景区景点,在执行现价基础上再实行8折优惠;鼓励景区景点对团体购票、旅游淡季实行再优惠;旅游团队车辆通往景区景点,凭《旅行社团队运行计划表》和《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免收市内通行费;鼓励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来丹旅游,对游览两个以上景区并驻留48小时以上的,凭景区和宾馆凭证,按每人次10元补助旅行社;根据星级宾馆饭店接待总收入增幅,对其用水、用电、用气总费用给予相应比例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对在丹棱注册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新进的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到30%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1.5亿元、0.8亿元的三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举办促销活动,对参与促销活动交易额突破1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市场促销奖励;鼓励景区景点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对组织开展营销活动支出50—100万元的,补贴1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补贴20万元;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参与国家、省举办的展销活动的参展企业,财政补助50%展位费。
(十)鼓励县级部门向上争取市级及以上会议到丹棱召开,每争取一次参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会议,在绩效考核中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十一)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带薪休假人员在市内景区景点旅游消费的,凭当期住宿、餐饮票据,按每消费1000元奖励一天假期,最多不超过3天。
三、产业政策
(十二)严格兑现丹棱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强力推进丹棱工业发展的意见》(丹委〔2014〕19号)相关激励政策。整合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技改投资、创新驱动、新兴产业发展、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淘汰落后产能、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等方面。
(十三)对全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增速在50%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增速在100%以上的奖励2万元。
(十四)对年度用电量达到2000万千瓦时以上、用电增长20%以上,且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重点工业企业,给予其丰水期新增用电部分0.01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对工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成功上市的奖励50万元;对在“新四板”市场首次实现股权交易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通过引进上市公司进行战略重组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修建多层工业用房,对符合投入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修建2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交纳;修建3层厂房以上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厂区内配套生活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2元/平方米收取。
(十七)用地确需分割的,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后,允许工业企业根据需要在企业总用地和建设面积范围内分割办理土地证、房产证。
(十八)鼓励政府采购和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优先就近采购,对就近采购和使用县内产品,新增采购总价比上年净增超1000万元以上的县内企业,按净增额1%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对县内企业参与县外项目招投标,带动县内工业产品销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带动销售额1%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十九)本地注册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在外地开发和县外企业本地开发将企业所得税缴纳我县,按税收入库金额的3%给予奖励;将县外一级、特级资质企业迁至我县且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税收入库金额的5%给予奖励;本地企业当年入库税金超过5000万元,按0.5%奖励;超过1亿元,按1%奖励;2亿元以上(含2亿元),按2%给予奖励;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成功升级为二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升级为一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升级为特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对市级重大旅游公共服务项目,按建设投资贷款利息50%且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对新入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给予招商补贴。
(二十一)加大信息、体育、旅游、养老、健康服务业以及职业教育等新兴服务业支持力度,对民营企业丹棱范围内投资以上新兴服务产业的,按实际投资额2‰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二十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制造业主辅分离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和四川名牌的企业,新增补贴10万元;对年纳税300万元以上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成功注册国际商标(马德里)的,给予企业50%的注册费用补助。
(二十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扶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对注册成立3年内、进入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对厂房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年孵化小微企业达到10户的市级以上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40万元补助。
(二十五)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全县全年对小微企业信贷实现“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去年同期增量”。对进入《四川省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不抽贷并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行优惠利率。严格兑现丹棱县委、县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丹委〔2011〕119号)的信贷投放奖励政策;严格兑现《丹棱县支持投融资发展若干政策》(丹棱府办函〔2013〕66号)有关来丹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县内银行机构新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主设银行5万元。鼓励县外银行机构来丹开展业务,对当年新增贷款给予一定奖励。
四、减负政策
(二十六)降低产品检验检测收费,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执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器具检定检测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0%(其中涉企压力表降低30%收取),安全检定检测收费降低10%,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降低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商贸经营单位在占道规划区域内开展商品促销活动,免收占道和户外广告发布等费用;免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车辆营运证(含标贴)费用;取消白酒生产许可证年审收费。
(二十七)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企业,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公、检、法在查封和冻结涉法企业资产上要慎重,应尽量采取帮扶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二十八)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严禁以行政执法和管理为名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行为进行干预或束缚,切实提升全社会投资和消费信心;规范企业税收征管,严禁对企业预征税、征收“过头税”;对营业额下滑较大的商贸经营单位,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税收及时重新核定,调整征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政策,在激活经济的同时,防止无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