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时回复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及其意见情况
序号 |
单位 名称 |
修改或建议意见 |
是否 采纳 |
备注 |
1 |
县公安局 |
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公安局依法侦查人社局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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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场镇 |
第四章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按合同总价5%足额缴纳”删除。理由:“一事一议”工程项目实施主体是村民委员会,项目建设单位相应也是村民委员会,若要求村民委员会缴纳民工保证金,当前多数村民无集体经济或经济偏少,没有资金缴纳,同时即使缴纳了,在项目工程款到位后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扣回民工保证金程序繁琐。若这样规定会导致村上不愿意实施“一事一议”项目。 |
不采纳 |
根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第三条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民办公助,适当奖补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
3 |
杨场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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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仁美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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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双桥镇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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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经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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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司法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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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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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畜牧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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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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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总工会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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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余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