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加大执法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草拟了《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通过相关法定程序,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全县人民群众意见,截止2020年7月10日未收到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