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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丹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1-08-19 17:01 【字号:  

为开展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助推乡村振兴工作,我局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草拟了《丹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相关法定程序,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截止2021年8月30日。如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至丹棱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28-37205591。

丹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9日

丹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加强建设“美丽经济示范区·大雅幸福新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9〕4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丹棱县境内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提供基础资料、技术指导、土地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在线备案,复垦后耕地管护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宣传、摸底、调查、协议签订等工作;县纪委、县发改局、县国资金融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各司其职,合力推进项目开展。

第五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对拆旧区农户调查情况和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三章 拆旧补助

第六条 农户以户为单位,且人均复垦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方能参加项目建设。在建筑结构上同属于一栋房屋的农户,必须同时参加项目建设。

第七条 在项目规划区内的废弃集体公共用房,可以进行复垦,复垦补助归村集体所有。

第八条 项目拆旧补助。

(一)拆旧补助标准。

1.砖混结构按430元/㎡标准补助,砖木结构按300元/㎡标准补助,土木、木结构按240元/㎡标准补助,其他结构按100元/㎡标准补助。其他附着物按照城市规划区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50%执行。

2.选择货币化安置农户,按地块复垦面积给予150元/㎡补助费。

(二)对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农户,按照拆旧农户核定人口数给予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过渡期为12个月,150元/人·月,超过12个月的按照20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发放时间为拆除旧房并完成清场当月计发,交房次月截止。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无过渡费补助。

(三)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完成搬迁、腾退清场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每户7000元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抢搭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抢栽抢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五)室内、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十条 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项目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未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政策,且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的农村居民;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政策原因自行承担费用购买了社保,而实际居住地未发生变化,可纳入安置对象;

(三)在项目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至分房之日止,正常婚嫁、生育的新增人口,原则上可以根据农户家庭情况享受安置政策;

(四)户籍在项目区内,但在项目区内无宅基地的农户,不参与增减挂钩项目;

(五)原户籍关系在项目区内的现役军人、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及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符合安置条件;

(六)其他安置对象,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由项目所在乡镇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安置。

(一)签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协议之日前已死亡未销户人员;

(二)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三)以投亲靠友等其他方式迁入不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四)户籍不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五)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六)服役满12年及以上的士官,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和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

(七)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农户,可自行选择货币安置、统规统建两种安置方式。根据项目区域城乡规划情况,尊重搬迁群众意愿,综合选择安置方式,鼓励采用货币安置和统规统建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对符合安置条件而主动放弃其他安置方式的农户,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承诺放弃宅基地,且提供住房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采取货币化安置,按照5万元/人的标准进行安置补助。享受了货币化安置的人员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不在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二)统规统建安置。实行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向场镇集中,采用小高层。政府提供多种户型房屋供安置户选择,户型、结构以设计图为准,房屋质量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和保修的规定执行。

1.安置面积标准。对拆旧区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户和农民集中安置区内的拆迁农户提供人均安置面积为40㎡的清水房。安置农户可以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在政策规定的安置面积内任意组合选取不超过两套安置房,也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安置面积,但是每户增加的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40㎡。安置农户需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选定安置户型后不得更改。安置农户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安置面积。

2.安置房价格。若安置房建筑面积在人均40㎡以内的(含40㎡),安置户按照1800元/㎡购买。因农户根据家庭需要,增加不超过40㎡的面积,按照2500元/㎡购买。因建筑误差导致面积大于人均40㎡的,且超出应安置面积在5㎡内(含5㎡)的按照1800元/㎡购买,超出5㎡的按照2500元/㎡购买。如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由政府反向补差。

3.安置区内道路、绿化、路灯、污水处理等设施由政府统一实施。搬迁户购买安置房后,原有水、电、气、光纤、电话、有线电视户头的,由政府承担移户费并办理移户手续;原无户头的,由安置户自行安装,政府补助50%费用。维修基金由政府一次性补助,小区物业管理等服务性收费由项目小区住户按规定缴纳。

4.农户集中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征求农户意愿,报县规委会审批后实施。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安置农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抽签选定安置房,按照国家标准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在原宅基地复垦到位后按照抽签结果领取安置房钥匙。

5.县住建局负责指导集中安置区建设和质量标准,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选派代表对集中安置区建设质量进行义务监督,安置区建设需通过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选择货币安置和统规统建的安置户,政府在生产区域统一规划建设户均20平米的生产性用房。

第十四条 拆旧农户搬迁入住后,由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户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同时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十五条 对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复垦地块,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处置方案,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流转。流转后的土地仅限于粮食作物(水稻、土豆、玉米、红苕、大豆)的耕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项目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服务行为,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集中区安置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工程监理、审计监督和廉政建设等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和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范围和标准使用工作经费,对项目资金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丹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丹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丹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地上构筑物及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3.丹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4.丹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2021年8月19日

附件1

丹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丹棱县

1

砖混(现浇)结构

430

2

砖混(预制)结构

430

3

砖木结构

300

4

土木、木结构

240

5

其他结构

100

附件2

丹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地上构筑物及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丹棱

1

围墙

乱石垒、土围墙

立方米

60

砖、石围墙

立方米

150

2

院(晒)坝

三合土

平方米

6

砖、石、水泥砂浆

平方米

12

石板坝

平方米

10

3

堡坎

石堡坎

立方米

150

立方米

175

立方米

150

其他

立方米

100

4

水缸


60

5

地窖


150

6

粪池

土粪池

立方米

15

水泥、三合土粪池

立方米

25

条石粪池

立方米

25

7

水池

砣石、条石池

立方米

50

石砌、砖砌、混凝土池

立方米

60

造型水池

立方米

75

8

水井

土水井

250

条石水井

35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450

机井(含抗旱井)

600

9

灶台

土灶

100

红砖砌灶

150

瓷砖灶、水泥灶

120

节能灶(含设施)

150

10

坟墓

普通土堆坟

750

砖、石、水泥修砌

125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

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1500

11

水管

钢管

6

胶管

4

12

沼气池


1500

13

粮仓


立方米

20

14

砖、石、混凝土柜


立方米

65

15

排灌沟

衬砌

平方米

15

未衬砌

平方米

5

16

围墙大门

铁大门

平方米

75

木大门

平方米

50

17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竹架

平方米

5

钢架

平方米

10

塑钢

平方米

15

其他棚

平方米

3

18

水塔


立方米

100

19

彩钢房


平方米

75

附件3

丹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丹棱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3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50

幼苗

定植3年以上

3

幼树

定植3年内

1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

30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5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3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

6

3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坚果、花椒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3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5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以上

6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5

4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以上

40

中产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25

挂果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8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3

5

香(芭)蕉

挂果


25


3

6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

产叶(果)桑

初产叶(果)

3

中产叶(果)

8

盛产叶(果)

10

7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

幼树

未产果

3

小树

初产果

6

中树

中产期

15

大树

盛产期

25

8

竹林

25根以上

40

10-25根

25

10根及以下

15

9

杂树(松、杉、柏、椿芽等)

幼树

干胸径2厘米以下

1

小树

干胸径2-5厘米

2

中树

干胸径5-16厘米

8

大树

干胸径16厘米以上

10

10

其他杂树

幼树

离地高度0.5-1米

1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2

中树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

8

大树

离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

10

11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


胸径5厘米以下

10


胸径5-10厘米

25


胸径10厘米以上

50

12

藤椒



20

附件4

丹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丹棱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30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3500

幼苗

定植3年内

8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110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

3000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350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85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

1100

3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坚果、花椒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25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300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以上

105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1100

4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以上

3500

中产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2500

挂果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1250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750

5

香(芭)蕉

挂果


1800


750

6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400

产叶(果)桑

初产叶(果)

900

中产叶(果)

1200

盛产叶(果)

2000

7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花椒

幼树

未产果

475

小树

初产果

600

中树

中产期

1250

大树

盛产期

2250

8

笋竹


2000

9

竹林

25根/笼

1750

10-25根/笼

1250

10根/笼

750

10

杂树(松、杉、柏、椿芽等)

幼树

干胸径2厘米以下

500

小树

干胸径2-5厘米

750

中树

干胸径5-16厘米

1250

大树

干胸径16厘米以上

1500

11

其他杂树

幼树

离地高度0.5-1米

350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600

中树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

1000

大树

离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

1500

12

银杏、桂花、其他园林乔木树种


胸径5厘米以下

1500


胸径5-10厘米

2250


胸径10厘米以上

3000

13

藤椒

新栽


600

投产


2000

14

茶叶

新栽


1000

试投产


2000

投产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