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是指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规定实施救助。
二、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三、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保持一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两病”门诊费用、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费用、精神病和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以及按病种付费定额支付部分中需个人自付的部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救助类别 |
救助对象 |
救助比例(%) |
年度限额(万元/年) |
起付线 |
备注 |
门特、特药及住院等 |
特困人员 |
100 |
无 |
无 |
一站式救助 |
门特、特药及住院等 |
孤儿 |
100 |
无 |
无 |
一站式救助 |
门特、特药及住院等 |
低保对象 |
70 |
4 |
无 |
一站式救助 |
门特、特药及住院等 |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65 |
3 |
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 |
一站式救助 |
门特、特药及住院等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50 |
2 |
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 |
一站式救助 |
门特、特药及住院等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50 |
2 |
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 |
一站式救助 |
门特、特药及住院等 |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防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 |
50 |
2 |
防止返贫收入标准 |
一站式救助 |
备注:1.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调整,自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2.对倾斜救助起付标准的调整,自市级乡村振兴部门函告市级医保部门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3.对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救助对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医疗救助流程:乡镇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办成”的原则,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
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医疗救助对象(申请)--户籍地乡镇政府(受理)--县市民服务中心
医保经办窗口(审核、核定医疗救助费用)--阳光审批待遇发放
五、县域内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根据《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工作管理的通知》(眉医保办发〔2025〕2号)等国省市医保定点工作要求,为就近便利就医,确保困难群众治疗更及时、服务更可及、结算更便利,自2025年4月1日起全市实行医疗救助单独定点,我县确定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5个乡镇卫生院、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8个村(社区)卫生室、1家专科医院丹棱恒康精神病医院为我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救助费用不再“一站式”结算。
六、关于分级诊疗。医疗救助对象应优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如需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II类门特认定患者除外),请先通过基层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确保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直接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七、关于异地就医备案
强化救助对象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对长期异地和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异地就诊执行户籍地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自主赴市外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县医保经办窗口咨询电话:028-37202307、028-3720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