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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来源:丹棱县医疗保障局 发表时间:2026-06-23 14:52 【字号:  

一、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除按照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县医保窗口或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登记或通过“眉山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事大厅→业务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限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办理,登记成功后即可缴费。

三、参保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费用,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继续参保的应在每年7月—9月一次性缴纳本人当年7月至次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新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无法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五、缴费比例

财政供养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3%(含生育保险0.3%),非财政供养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8%(含生育保险0.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缴费比例为8%(如选择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8.8%)。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4%(如选择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4.8%)。

六、缴费渠道

参保单位自行通过税务端渠道进行缴费。

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登记后,在“眉山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事大厅→医保缴费→新增账户“添加个人信息”进行缴费。

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市州流动的,应及时在转出地中止参保关系,并按转入地规定申请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办理方式及渠道:1.经“眉山智慧医保”公众号,点击→办事大厅→业务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进行办理;2.到市县医保窗口办理。

八、医保退休清算管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够规定年限,可以办理医保退休清算,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办理医保退休清算的,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医保退休清算规定年限:2006年12月31日及之前参保的,按原统筹地区规定执行;2006年12月31日以后首次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累计20年且在我省缴费年限满10年。

办理资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退休批复。

办理方式:1.单位职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缴够规定年限的,可由单位直接办理医保清算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缴够规定年限的,可由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比例(含单位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按月缴纳至满足规定年限,也可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缴够规定年限的可由本人直接办理医保清算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缴够规定年限的可选择按年缴纳或按办理时的缴费比例、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

办理渠道:县医保经办窗口咨询电话:028-37202307、028-3720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