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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来源:丹棱县医疗保障局 发表时间:2026-06-23 14:51 【字号:  

一、参保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长期居住我市的外地户籍人员、外地来眉就读学生、取得合法居住权的未就业境外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二、参保登记

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县医保窗口或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登记。也可通过“眉山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事大厅→业务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进行办理,登记成功后即可缴费。

三、缴费渠道

方式1:经“眉山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事大厅→医保缴费→新增账户“添加个人信息”进行缴费。

方式2:可通过税务部门委托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农商银行和成都农商银行的银行柜面,以及手机银行APP、网银、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进行缴费。

方式3:经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眉山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等进行缴费。

方式4:经村(社区)、学校代办代收进行缴费。

四、缴费时间

每年10月至次年2月底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动态新增特殊身份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当年可随时参保缴费。

五、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国家要求确定。具体缴费标准每年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集中缴费期前向社会公布。

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分类资助参保。计生特别扶助对象、重度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优抚对象、被征地农民超龄人员对应管理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六、退费管理

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终止或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退费资料:参保人员填写《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后,除提交当事人或死亡人员家属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外,出示其他配套资料或提供《个人承诺书》即可,受理部门无需收取其他配套资料复印件。

退费方式及渠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未享受退费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的须于保险年度的3月1日前申请退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集中缴纳期内缴费后死亡的,其亲属须在退费年度的6月30日前申请退费;其他情形的退费业务,须在医疗待遇享受起始时间开始前申请退费,前往县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