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的有效途径,对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制度和机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丹棱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川办函〔2024〕10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1.明确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的条件。
2.明确例外情况,可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二)实施原则
1.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确定相应的工作主体,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实施;单独选址项目和临时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组织实施。
2.按照“即剥即用,就近利用”原则,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需立即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耕地补充、高标准农田建设、绿化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提升地力和改善土壤结构的项目。
(三)实施步骤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实施单位依据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复。
3.耕作层土壤剥离应做到应剥尽剥,剥离完成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
4.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使用需要存储的,由实施单位负责运输至指定的存储区域,存储用地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影像,建立相关台账,期满后及时复垦。
5.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统筹安排,确保剥离土壤及时得到有效利用。
四、职责分工
明确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单位的职责。
五、保障措施
从责任落实、实施监管、落实经费等3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