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部门解读 -> 正文
关于《丹棱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4-01-05 16:16 【字号:  
相关链接:

一、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严禁随意新增工程,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丹棱县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丹委办发〔2022〕5号)规定,结合丹棱实际,制定《丹棱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第一章主要是明确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新增工程、新增投资的解释说明,提出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第二章主要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的职能职责定位及其对新增工程的管理方式。第三章主要是明确新增工程认定主体、权限和程序。第四章主要是明确新增工程责任划分及计价方式、资金结算、超概算调整等处置方式。第五章主要是相关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核心条款解读

(一)新增工程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部门(单位)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除外)。

(二)明确了需专家评审的新增工程范围。对需报县委常委会批准的新增工程,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组由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等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现场查勘、论证会审、事实确认等工作。

(三)建立新增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项目业主的县领导担任,成员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项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现场查勘、事实确认、性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四)认定主体和权限。将新增工程累计金额划分为“四个类别”,一是累计新增不足5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由项目业主核查认定。二是累计新增超过50万元(含),不足1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由联席会议认定。三是累计新增超过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10%不足30%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四是累计新增超过前款规定额度的,由县委常委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