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正文
索引号: 1487920708/swj/2024-000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8-23
发布机构: 丹棱县水利局 文号:
水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8月)

水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川1424水处[2024]1号

四川应林企业集团丹棱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取水案

四川应林企业集团丹棱化工有限公司

91511424723221042F

林保全

当事人四川应林集团丹棱县化工厂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地下水用于生产工艺循环使用

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地下水用于生产工艺循环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丹棱化工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丹棱县水利局(2024年8月21日)


2

川1424水处[2024]2号

丹棱县双桥福康机砖厂非法取水

丹棱县双桥福康机砖厂

91511424777943382P

徐波

丹棱县双桥福康机砖厂在未取得用水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水泵从水井抽取地下水储存到蓄水池,用作工厂生产冷却循环用水。

在未取得用水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水泵从水井抽取地下水储存到蓄水池,用作工厂生产冷却循环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立案之前经营不善就终止生产且自觉封闭取水井停止违法行为;初次违法,取水时间较短且危害后果轻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作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丹棱县双桥福康机砖厂不予处罚。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丹棱县水利局(2024年8月21日)


附件【水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xlsx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