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正文
索引号: 1487920708/swj/2023-001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12-12
发布机构: 丹棱县水利局 文号:
丹棱县水利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丹棱县水利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1424水处〔2023〕2号)

周**: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5日11时,在丹棱县仁美镇金藏村4组公共地段因非法倾倒弃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的规定,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做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六十五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倾倒数量达100立方米以下的,处倾倒数量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弃土量为15.75立方米,处罚标准按每立方米12元执行,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仟壹佰捌拾玖元整(大写)。¥:189.00元。

缴纳罚款方式: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丹棱县财政局专户。因财政专户调整,请你(单位)先行到丹棱县水利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后,根据系统生成账户进行支付。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丹棱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1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