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 繁体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正文
索引号: 1487920708/dlxsyjj/2023-000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3-15
发布机构: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处罚(2023)食007号

当事人:丹棱县家乐购超市(瞿少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24MA62BWKE93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4240012919

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瞿少芬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丹棱县齐乐镇大雅城项目主力店12#楼1-2号

2022年12月12日,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依法抽取了当事人销售的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2023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收到《检验报告》(NO:SPS20230001),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批准,我局于2023年1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6日开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丹棱县齐乐镇大雅城项目主力店12#楼1-2号从事食品销售。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收到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S20230001):“食品名称: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2-10-28被抽样单位丹棱县家乐购超市标称生产者名称:重庆秋实食品有限公司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 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 实测值1.7×105;1.3×105;7.3×104;1.0×105;3.5×105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依据GB4789.2-2016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接《检验报告》(NO:SPS20230001)后于2023年1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依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食品区货架见外包装标签标有“宋大妈鸡翅尖 净含量:400g 产品名称: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产品标准代号:GB2726食品许可证号:SC10450011050115生产日期:2022/10/28保质期:9个月 生产商:重庆秋实食品有限公司”的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52袋,库房未发现该批次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S20230001),当事人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的事实表示无异议,并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2日从*以**元/袋的价格购进**袋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随货附赠同批次15袋,并以9.9元/袋的价格卖了113袋,以当事人接受询问时陈述的销售价格和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标签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14.8元,违法所得1118.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图片一张,该批次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张,该批次的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销售预包装备案信息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四: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S20230001)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受委托权限。

2023年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丹市监罚告(2023)食007号],告知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存在,但当事人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购进该批次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销售预包装备案信息,以及该批次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才知晓经营的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并立即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承诺不再购进该种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辐照食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52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宋大妈椒麻鸡翅尖(椒麻味),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丹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