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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87920708/dlxsyjj/2023-000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3-15
发布机构: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处罚(2022)食076号

当事人:丹棱县桦联购物中心(邱志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24MA637QCT3U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4240009546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邱志伟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丹棱县齐乐镇中心市场2号框架底楼

2022年11月10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关要求,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进行抽样,依法抽取了当事人销售的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问题项目:棕榈酸,油酸,亚油酸。棕榈酸实测值:9.76 参考值:2.5~7.0单位:%;油酸实测值:35.4 参考值:51.0~70.0单位:%;亚油酸实测值:42.9 参考值:15.0~30.0单位:%。《检验报告》为(NO:ASHA122Z10907F)。经初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批准,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9月21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丹棱县齐乐镇中心市场2号框架底楼从事食品销售。2022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收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SHA122Z10907F)),问题项目:棕榈酸,油酸,亚油酸。棕榈酸实测值:9.76 参考值:2.5~7.0单位:%;油酸实测值:35.4 参考值:51.0~70.0单位:%;亚油酸实测值:42.9 参考值:15.0~30.0单位:%。我局执法人员接《检验报告》(NO:ASHA122Z10907F)后于2022年12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依法检查,在该中心食品区域货架顶层见“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净含量:1.8L 品名:菜籽油(小榨特香)产品标准代号:GB1536质量等级:四级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51018300749生产日期:2022-09-04保质期:18个月 生产商:邛崃市羊安镇仁和榨油厂 地址:四川成都市邛崃市羊安街道仁和南街122、124、126号”的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4桶,库房未发现该批次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我局执法人员向中心管理员邱志伟送达了《检验报告》(NO:ASHA122Z10907F),当事人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的事实表示无异议,并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1日从*****以**元/桶的价格购进*桶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并以38元/桶的价格被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抽检走了2桶,以当事人接受询问时陈述的销售价格和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标签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货值金额共计228元,违法所得4.3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的事实;

证据三:《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图片一张,该批次的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四: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SHA122Z10907F)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存在问题项目,棕榈酸、油酸、亚油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022年1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丹市监罚告(2022)食076号],告知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虽然存在,但当事人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在购进该批次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该批次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的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才知晓经营的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存在问题项目,棕榈酸、油酸、亚油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立即向我局承诺不再购进该种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4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佳香®菜籽油(小榨特香),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丹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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