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类企业 |
1、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2、是否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3、公示信息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能否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取得联系; 5、是否有不配合核查情节严重的情形。 |
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 |
1次/年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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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30% |
1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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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7、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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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认证活动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4号) 第三十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县认证获证组织 |
管理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认证获证组织 |
按30%比例对辖区内3C获证企业进行巡查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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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89年第4号) 第十五条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闲计垦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 第十八条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计量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会同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吊销其授权证书和印章。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县各类计量技术机构 |
检查的具体内容:计量检定、校准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是否超范围开展检定工作,计量检定收费是否执行标准,开展校准的项目是否已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等。检查人员工作质量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尽责,按照拟定的检查规范,认真扎实地做好检查工作。 |
30% |
1次/年 |
现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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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002年第35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管理及市场需要,划为重点管理的和在重点领域列入强检的计量器具 |
检查的具体内容:计量器具是否已执行检定检定,计量检定是否执行检定规程,检定行为是否规范,收费是否执行收费标准,检定结果是否与首检一致、是否有倾向性偏差。检查人员工作质量要求:按照对应的计量检定规程,认真做好被抽样品的计量复测工作,尽心尽责,按照拟定检查规范,扎实做好检查工作 |
1% |
1次/年 |
现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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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75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6号) 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销售企业 |
内容:商品量、服务量短缺、定量包装商品、商品包装计量、以重量结算的零售商品等 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量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质监量发〔2015〕173号) |
5%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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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
内容:证书、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等是否与许可内容一致等; 要求:按照《办法》及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
10%-20% |
1次/年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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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17号)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自职责,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 |
内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
100% |
1次/年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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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按《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及生产、检验检测许可条件 |
5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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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认证的证后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市〔2005〕25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
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5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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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医疗机构 |
检查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是否符合《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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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证后监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组织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 第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为三个监管级别。 三级监管为风险最高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涉及的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且整改不到位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进行的监管。 二级监管为风险一般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除三级监管外的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进行的监管。 一级监管为风险较低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除二、三级监管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的监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检查企业经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风险管控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
不大于10% |
每年不超过2次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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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
检查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
3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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