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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87920708/fgj/2022-00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4-18
发布机构: 丹棱县发改局 文号:
丹棱县涉企收缴费(价格)指南

丹棱县涉企收缴费(价格)指南

特别提示

本汇编所载收费(价格)项目、标准以现有政策为依据,是涉及企业的主要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供企业参考。具体项目和标准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以有权机关文件为准。

注:1.以下公示内容如有不明确,由收费单位向缴费者提供相关收费文件。以下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必须出具县财政票据,并载明项目和标准;

2.如有疑问请向县发改局咨询;

3.如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请及时向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5;罗艳:13990336306;韩吉华:13778836960)。

丹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

目 录

一、丹棱县工业用水、电、气价格

二、主要收费项目标准

一、丹棱县工业用水、电、气价格

(一)现行工业用电价格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01号)规定,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工商业用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元/月/千瓦时)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单一制

0.2734

0.2511

0.2288





两部制


0.1626

0.1355

0.0958

0.0668

33

22

注:以上不含基金及附加。工商业用户基金及附加征收费标准:农网还贷金2分/千瓦时(抗震救灾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千瓦时;中大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千瓦时。

(二)现行工业用水、气价格

工业用水

工业用气

县供排水公司供水价格(元/吨)

污水处理费

(元/吨)

县天然气公司

(元/m³)

新顺通公司

(元/m³)

3.00

0.7

不超过3.10(阶梯气价)

不超过3.10(阶梯气价)

二、收费部门及主要项目、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项目部门

单位

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川价发〔2005〕28号

眉价费〔2005〕28号


1.汽车反光号牌

100



2.挂车反光号牌

50



3.三轮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

40



4.摩托车反光号牌

70



5.汽车号牌(不反光)

80



6.挂车号牌(不反光)

40



7.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不反光)

25



8.摩托车号牌(不反光)

50



9.机动车临时号牌

5



10.机动车行驶证

10

川发改价格〔2017〕348号


11.机动车临时行驶证

10



1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



13.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



14.铁质号牌架

5



15.铝质

10



16.非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0

川价发〔2008〕84号


17.非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

川价发〔2008〕84号


二、司法局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费〔1998〕814号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三、自然资源部门





(一)自然资源局





1.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2.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3.土地复垦费


10-20

《土地管理法》


4.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

2%

国务院〔94〕150号令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





1.不动产登记收费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80



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




不收费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550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3)证书工本费

10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4)收费优惠减免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四、住建部门





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及减半征收情况详见文件)

35

财税〔2020〕58号、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五、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市政收费



眉价费〔2012〕019号


1.占道费





(1)经营性占道





个体户经营性占道

日/㎡

0.20



开发业主、施工业主等

日/㎡

0.25



(2)施工、堆码占道

日/㎡

0.20



(3)临时建筑占道

日/㎡

0.15



(4)停车场占道





机动车

月/㎡

3



非机动车

月/㎡

1



2.道路挖掘修复费

按设施重置价

100%

眉市发改价费〔2021〕234号、丹棱发改〔2022〕68号


六、法院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川发改价格〔2007〕234号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

50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





①侵害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400



涉及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其他非财产案件

100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

10



5.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



其他行政案件

50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

100



7.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

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


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



4.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水利部门





(一)水利局





1.水土保持补偿费



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按征占用土地面积每㎡

1.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

(2)开采矿产资源的





①建设期间

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每㎡

1.3



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

按开采量

每立方米

0.3



石油、天然气

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按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

0.3


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对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收取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根据土、石、渣量每立方米

0.3


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对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收取

2.水资源费


2017年至12月1日起征收标准降为0

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

川财综〔2017〕53号


(二)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费



川府发〔2007〕53号、丹价字〔2011〕6号、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立方米

0.6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

立方米

0.7



(二)部分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部门

单位

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矿)交易服务费



川价发〔2006〕229号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定点屠宰场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眉价费〔2009〕210号


A级屠宰点

68

丹棱发改〔2021〕3号


、车辆救援服务机构





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眉市发改价格〔2015〕112号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司法





公证服务收费



川价字费〔1999〕100号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川价发〔2008〕246号、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放开部分


五、综合行政执法局





垃圾处理费



眉价综〔2003〕201号、丹价字〔2010〕26号


1.城市居民、暂住人口

人.月

2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四川省2020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建筑垃圾处理收费为双方协商,谁处理谁收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管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

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

职工人数每

人每月

3


由单位支付〔不含

在校学生〕

餐饮服务业

桌.月

10


一桌按10人计算

茶坊

桌.月

4



医院门诊、住院

床.月




宾馆、旅社、招待所

床.月

2



洗脚房、桑拿、按摩、歌舞厅、美容美发

平方米.月

0.5



一般经营性门市

间.月

10


30平方米折算为一间,不足30平方米按一间计算

固定摊点

摊.月

15



展销

平方米.日

1


按摊位的实际面积计算

废旧收购点

平方米.月

1.5



洗车场

平方米.月

1



集贸市场〔按垃圾量收取)

月.个

600—1200


蔬菜、禽类、水果、副食品

家具、木材、装饰材料等市场

月.个

400—600


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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