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5-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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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县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两项收入双双实现“破万”大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总量10773元,破万元大关,并以增速13.2%取得全市第1名的优异成绩,农民收入综合实力在全省70个丘陵区县排第3位,比上年上升4位,继续保持类区先进县行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突破两万元大关,达到21186元。
一、城乡居民收入构成情况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总量上,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依次为11042元、6440元、529元、4604元;结构上,四大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依次为52.1: 30.4: 2.5:21.7,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力军,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总收入的1/4不到。
(二)农民人均纯收入
总量上农民人均纯收入10773元,其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依次为4763元、4826元、264元、919元。四大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依次为44.2: 44.8: 2.5:8.5,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各占半壁江山,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仅占纯收入的11%。
二、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一)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消费支出13372元,消费性支出占可支配收入63.1%,其中食品支出5131元,恩格尔系数38.4%。城镇居民八大类消费支出中,食品烟酒、衣着、居住、家庭设备及服务、医疗、交通通讯、教育文娱、其他服务占消费支出的比例为38.4:10.3:10.1:5.5:6.0:12.7:13.4:3.7。
(二)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消费支出10668元,消费性支出占纯收入99%,其中食品支出3251元,恩格尔系数30.5%。农村居民八大类消费占总消费支出的比例为30.5:8.1:4.1:6.0:5.0:37.1:6.1:3.2。
城乡居民消费支出中其他用品及服务占比最低,其次是医疗保健和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农村居民教育文娱占比也比较低,消费支出占比反映了本地居民的消费结构和习惯还是偏向于现时消费,而对于经济和人口素质提高的医疗、教育文娱的消费支出观念还不足。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具体见下表:
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元) | ||||||||
| 食品 | 衣着 | 居住 | 家庭设备 | 医疗保健 | 交通通信 | 教育文娱 | 其他 |
城镇 | 5131 | 1375 | 1353 | 730 | 796 | 1702 | 1794 | 492 |
农村 | 3251 | 863 | 439 | 641 | 529 | 3957 | 651 | 338 |
三、城乡居民收支存在的问题
经济增长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相关性不高。突出表现在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比重偏低,居民收入增长结构不尽合理。其次是城镇居民收支状况均低于省、市平均水平,城镇居民生活质量还有待提高,农村医疗、教育文娱消费市场还很薄弱。
四、城乡居民收支改进方向
大力发展生产,不断为本地居民增收创收,积极鼓励居民消费,坚持把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作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一)工资性收入主导地位不动摇
加强对城乡居民的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者就业创收能力,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低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改进和完善职工收入与经济效益协调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积极扩大就业,加快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快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大监察力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禁止拖欠、克扣工资等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完善和规范公务人员工资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时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积极扶持生活困难群体自主脱贫,促进多种形式就业,提高整体居民工资收入水平。
(二)经营性收入稳步推进不放松
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积极支持本地一、二、三产业发展,全面开发本地生产、生态、生活等功能,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拓宽居民就业空间和增收渠道,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助民增收。
(三)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快马加鞭勤追赶
我县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总量小,增长空间比较开阔,要不断加大保护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力度,激励人们创造财产性收入的积极性,大力发展股票、基金、商业保险、有价证券、房屋、车辆、收藏品等交易市场的发展,拓宽投资渠道,为居民创收;继续加大各项惠民补贴力度,严格执行各项惠民补贴制度,大力提高农业补贴,认真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稳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