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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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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丹棱县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丹棱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县应急委员会各委员单位:

《丹棱县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丹棱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县应急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丹棱县应急委员会(代)

2014年7月24日

丹棱县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丹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丹棱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县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县级有关单位、驻丹部队、武警、消防和各乡镇政府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应急委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县应急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行政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以下简称分管县领导)、县人武部部长担任,委员由县级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

第六条县应急委常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9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县相关领域需由县级响应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长和分管县领导分别领导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县应急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参加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应急委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临时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直接负责需由县级响应的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响应结束后,县应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取消该临时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将其转为常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章 应急处置制度

第九条县应急委负责指挥协调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县应急委主任负责领导县应急委的全面工作,指挥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县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受主任委托,指挥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副主任负责领导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临时性指挥机构,负责分管领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必须首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件达到较大及以上等级需要县级响应时,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委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情况、研判形势,适时提出处置意见报县应急委。

第十二条当突发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由县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当出现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无法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时,由县应急委指定某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处置,或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或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再度升级时,报经县委同意,成立由县委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机构,直接领导指挥处置工作。

第四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分工责任制度。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应急委的总体部署,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各乡镇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单位、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按照时限及时、准确地向县应急委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凡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信息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协调联动制度。县应急委建立军地之间、部门之间、救援队伍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联动。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内的地区、部门、单位加强合作,建立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通报渠道以及突发事件协作处置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置需要,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应急处置协作。

第十六条会诊会商制度。根据风险隐患、热点难点问题、临时突发状况等情况,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委员单位举行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紧急会商,研判分析风险隐患,研究预防和处置措施。必要时,增加非委员单位参与会商。

第十七条 预案管理制度。县应急委负责指导建立健全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形势,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委办公室组织起草修订并征求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县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并征求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县级有关单位、部门组织草拟、修订和印发,并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定期演练制度。县政府有关单位、部门每3年要牵头组织开展县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县应急委办公室根据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以协调指挥、联合行动为重点,定期组织军地联合指挥演练。

第十九条 应急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财政应急保障机制和资金快速拨付机制,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和信息库,完善应急物资监管、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部门、分区域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和调度指挥体系。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基层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总结评估制度,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适时向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建立督查制度,对县应急委决定事项、县应急委领导同志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或对专项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建立奖惩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到位和失职、渎职的,进行通报批评和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会议文件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应急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重要的政策措施,必要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应急委全体会议。由县应急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县应急委全体委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安排县级有关单位、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议题由县应急委办公室拟定后报主持人审定。

第二十三条 县应急委专题会议。由县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二十四条县应急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县应急委办公室主任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印发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丹棱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县政府《关于完善丹棱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丹棱府发〔2014〕7号)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办公室)运行机制,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一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县应急委办公室是县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直接接受县应急委领导,负责处理县应急委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条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各委员单位联络员为县应急委办公室组成人员。

二 主要职责

第三条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报经县应急委审定后实施。

第四条 负责指导全县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统筹制定全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推动各部门加强应急基础能力建设。

第五条 负责对全县各级各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指导,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发布,负责预案的衔接、备案工作,推动各级应急预案的落实;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直接组织军地联合演练。

第六条 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汇总、报送、发布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负责收集整理信息报县应急委领导,并按要求报市政府应急办,草拟或审核应当对外公布的突发事件信息并授权发布。

第七条 协助县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情况、研判形势,适时提出处置建议意见报县应急委领导,并按照县应急委领导要求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时,根据县应急委授权启动应急响应和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第八条 负责对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加强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委员单位和驻丹部队、武警、消防等的衔接联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与共享渠道,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协作联动处置机制。

第九条负责县应急委会议组织、简报编印、资料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决策部署,研判有关情况,提出决策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值班值守制度。巩固完善常态应急值守制度,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应急联合值守机制,构建运转高效、指挥通畅的值班值守体系。县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突发事件时,相关委员单位派员到县应急委办公室参与应急值守。

第十三条会商制度。针对风险隐患、热点难点问题、临时突发状态等情况,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县应急委办公室牵头,召集相关委员单位举行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紧急会商,研判形势与对策,为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建议,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相关决策部署。必要时增加非委员单位参与会商。

第十四条 联络员制度。县应急委委员单位应明确1名干部作为联络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

第十五条 军地联动制度。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加强与驻丹部队、武警、消防等单位的衔接沟通,建立情况会商、预案对接、联合指挥、联合演练等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实行信息实时通报,提高快速反应和联合救援能力。

第十六条 简报制度。设立《应急管理》专项简报,及时反映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决策部署及落实情况,交流委员单位和区县应急管理动态和经验。

第十七条督查调研制度。跟踪督查县应急委决定事项、县应急委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及其他交办事项。根据年度突发事件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预判,组织开展综合或专题调研。

第十八条文件审签制度。县应急委办公室成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等由县应急委员办公室主任审签,必要时报请县应急委常务副主任签发。

四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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