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丹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眉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丹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8月1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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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丹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丹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6日
附件
丹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眉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进一步做好丹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棱县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研究、传承、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稳步实施的原则,促进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推动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二章保护责任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水平和实际需要逐步增加,科学安排,规范使用。
第六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族宗教、发展改革、经济和科技、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史志编纂、档案、融媒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八条镇(乡)人民政府应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出版、合作、展示、推荐、传承、志愿服务、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组织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举报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管理认定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县级名录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按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初评,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并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县域各行业的优秀人才中,挑选权威人士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专家库。评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从专家库中挑选相应的人士组成临时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库中挑选优秀项目申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十一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按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核定并公布。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每年对全县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一次考核工作。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以下情形,自动失去传承人资格:
(一)传承人受到刑事处罚;
(二)传承人死亡;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四)传承人不再从事相应的非遗行业、事业。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应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积极开展传授、展示技艺、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公益宣传等活动。
未经依法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不得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盈利性活动。
第四章保护传承
第十三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及存续状况,确定记忆性、抢救性、传承性、生产性、整体性保护的重点项目和特定区域,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有计划地开展保护工作。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提供必要传习场所、争取补助经费、开展展示交流活动、向上推荐推优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会同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相关的研修研习培训、技能大赛,并指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技能人才认定和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传统节日期间,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第十五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宣传、展示、整理、研究、收藏本县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六条县融媒体中心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报道,增强全社会热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参与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适时表扬奖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县财政每年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管理专项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展示、交流、培训、咨询、申报、保存等。
第十九条对新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3000元补助。
第二十条对当年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或展览馆的组织、团体或个人,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且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传习补助。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5万元专项经费,用于优秀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项目宣传、交流等经费补贴,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补助、专题馆或展览馆建设补助、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补助的审核、认定、发放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届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