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区县残联,在当地报纸、网站或公示栏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区县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区县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到户口迁入地区县残联登记入档;迁入地区县残联对原残疾评定如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如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区县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区县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经申请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市级医院进行重新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