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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考生参加高考,有这些“合理便利”
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23-06-09 08:59 【字号: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根据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考试〔2017〕4号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遵循《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高考组织规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高考。

教育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或普通试卷。

(二)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四)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五)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六)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七)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八)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 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九)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十)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十一)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十二)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来源:教育部、中国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