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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19-04-30 09:12 【字号:  

《眉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文件精神,制定了《眉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救助范围、救助内容和标准、救助流程、机构认定、保障措施。

(一)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0-8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放宽至14岁。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眉山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市级以上残疾人康复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和意愿。

(三)救助标准。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不超过3万元/人.年。开展康复训练的,不超过2万元/人.年。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不含手术费)、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四)救助流程。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县(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每人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经费由县(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