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眉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0—8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放宽至14岁。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眉山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市级以上残疾人康复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和意愿。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
(二)救助标准。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不超过3万元/人•年。开展康复训练的,不超过2万元/人•年。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不含手术费),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提交申请表等方式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县(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二)审核。各县(区)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区)残联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初审认定后上报市残联复审、备案。
(三)组织实施。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选择就近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监护人选择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须经本级残联审核后报市级残联同意。定点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及费用明细报县(区)残联。
(四)费用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自付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如自付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进入审核流程。经县(区)残联审核后,由县(区)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区)残联商县(区)财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经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发生的费用,由县(区)残联商县(区)财政部门另行确定结算办法。
五、机构认定
定点康复机构由县(区)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保等部门(单位),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初审后上报市残联复审、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兜底保障。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非扩权县和财政独立体制区域以外的由市级财政补助一半,扩权县和财政独立体制区域的资金自筹。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
(二)监督管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医疗保障部门要负责将残疾儿童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