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政法委、法院的人太好了!”这是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董家河村董家河社回族村民马由苏夫于1月12日在丹棱县人民法院发出的由衷感慨。一起涉及少数民族的不稳定纠纷,通过诉非衔接联合调解的方式,在春节前得到了妥善化解。
2012年,四川峨边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位于丹棱县城的一商铺出租给马由苏夫经营拉面。在租赁合同还有一年才到期的情况下,某某公司误以为合同租期已满,多次通知马由苏夫腾退房屋,双方发生争执。其后,马由苏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某某公司的行为影响其正常经营,要求某某公司赔偿损失36万元。法院认定某某公司违约,但以马由苏夫对其主张损失的数额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一、二审均判决马由苏夫败诉。租赁合同期满后,某某公司在未经马由苏夫同意,也未经法定程序,在马由苏夫及其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将马由苏夫在商铺内的所有物品搬出。马由苏夫认为某某公司损毁和搬丢了其物品,构成侵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同时,要求某某公司承担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金。两项共计要求某某公司给付10万元。马由苏夫及其妻子(患有精神病)在丹棱县、峨边县多处反映,并说如得不到解决,或占领某某公司在丹棱的商铺,或找某某公司的人讨说法,其妻曾抓扯过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的头发。马由苏夫到丹棱县人民法院口头反映了自己的要求。法官予以耐心接待,安抚其情绪。同时意识到此纠纷矛盾突出,容易激化,若通过诉讼,一是耗时长,二是花钱多,三是马由苏夫难以达到目的,不利于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于是,接待人员向马由苏夫建议通过诉外调解解决,并取得了其同意。县法院及时向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剑同志作了汇报,得到了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由县维稳办、大调办、县法院司法调解指导中心等联合调解,马由苏夫与某某公司达成由某某公司补偿马由苏夫3万元,马由苏夫不再因房屋租赁合同及侵权纠纷向某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的协议。但是,某某公司事后反悔。县政法委又及时致函峨边县委政法委,建议其协调力量与丹棱县有关方面共同调解。经过多方多次做工作,某某公司于1月12日派人从峨边县到丹棱县参加调解,同意按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并在当天支付了马由苏夫的补偿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