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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棱县新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丹棱府办函〔2010〕62号 | 发布时间:10-09-02 02:30:12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棱县新村农房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丹棱县新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年八月九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丹棱县新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县新村建设步伐,改善和提高农民居住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规划控制范围
1.公路两侧、高速公路出入口、风景名胜区的农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建房的,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公路等级明确的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两侧水沟外边线间距,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路5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
2.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岸边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3.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至300米、200米、100米以上;饮水源保护地,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10米以上。
4.气源区、高压线走廊两侧、有地质灾害的地方控制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村庄规划管理
1.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县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和技术要求。
2.各乡镇是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3.各乡镇成立国土和建设管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4.村庄规划坚持统一规划、适度集中、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
5.编制的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改变原规划,应报原批准部门重新批准。
7.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
三、农房建设管理
(一)农房建设审批条件
1.实行先规划后建设。凡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停止农房建设审批;凡符合集中居住而另行选址的,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予审批。
2.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凡新建农房的,需书面承诺自愿无偿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否则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房屋完工后,应按承诺及时拆除旧房。
3.实行建设方案评审制度。评审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平面布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消防和避雷、建筑形式和风格,防洪、地质灾害。评审成员由规委会成员和专家组成。
(二)农房建设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所在地的国土和建设管理所提交建房申请,两层及以上房屋建设应提供房屋外观效果设计图和施工设计图,其它房屋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户型设计参考图。
2.规划控制重点地段和范围内的建设,所在乡镇国土和建设管理所到现场选址放线。
3.乡镇国土和建设管理所凭建房申请书和放线记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完善建房手续后,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由乡镇国土和建设管理所颁发“两证一书”(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乡镇国土和建设管理所对农房建设要做到“三到场”,即:开工建设到场放线,建设中途到场检查质量安全,房屋完工后到场验收。
6.需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建房户,凭建设手续和土地使用证到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
(三)农房建设标准
1.建房户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风貌、位置、朝向、建房面积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更改。
2.沿道路建设的房屋(含围墙花台)应与道路保持平行,并且与道路保持一定的放线距离,留足道路发展空间。放线距离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3.严格执行“两池六改”建设验收标准,创造整洁、美观、舒适的生活环境。
四、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1.从事农房修建的工匠必须取得农房建筑工匠证。
2.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揽持有国土和建设管理所出具的建房手续的农户农房建设工程。
3.农村建筑工匠到所在乡镇国土和建设管理所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办理民工工资保证手续和施工意外伤害险保险。
4.按规范和标准施工,不能擅自变更规范和标准,并且应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和质量保证措施。
5.加入农村建筑工匠协会,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施工组织管理能力。
6.农村建筑工匠未按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施工的,一经查实,取消工匠资格。
五、法律责任
1.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执法巡查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规划效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2.对未依法取得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件或未按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3.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相关乡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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