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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献平:党政密切配合,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性
来源:政府办 | 发布时间:10-09-01 04: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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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密切配合,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性 丹棱县政协主席 芦献平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项主要职能之一,是我国人民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协广泛运用的一种权力制约机制。 监督,就语义而言,是监察与督促。民主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的形式进行的一种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坚持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通过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统一战线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也包括各界代表人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有组织的监督。这种监督,客观上要求:人民政协正确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协商制定国家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人民政协正确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是通过政协组织形式来进行的,不是随心所欲无组织的监督;人民政协正确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是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进行的检查督促,不是鸡毛蒜皮的琐事。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有自己独特的方式和方法。主要包括: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或报告;通过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举报等方式提出批评或建议;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执法检查、参加知情问政座谈会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不同于党内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政协组织的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与各参政党之间互相监督的平台,目的是一致的,监督是双向的。虽然政协组织的民主监督以批评或建议形式,有组织地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意见,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以合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平等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共同推进工作。政协民主监督的主客体之间是一种合作共事关系,是决策民主化、决策科学化的途径和保障。其次,人民政协组织具有浓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是党委和政府联系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每一位政协委员,都联系着一大批群众,能够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的视角就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问题发表各自的见解,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再次,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源于群众监督而又高于群众监督。一方面,政协组织位置超脱,不受部门和地区利益的局限,视野开阔,能够发现其他途径不容易发现的问题,能够说出其他组织不便说出的不足,起到党政和司法等内部监督形式起不到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各族各界代表通过参加党政决策和管理的协商活动,参与到国家事务管理的决策、执行等各个环节,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这就决定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有利于党政机关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首先,人民政协是大团结大联合的政治联盟,在政治上有巨大的包容性,在这种包容性基础上的民主监督,是全方位的双向监督,能够且容易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全面地反映来自各个层面的意见和建议。其次,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看,既有政协组织整体监督,又有党派界别的特色监督,还有委员自己的个人监督,从而构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再次,人民政协通过组织多样化的监督活动,使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保持了经常性,其政治和社会影响力受到被监督者的普遍重视,其意见、建议具有的针对性和前瞻性,能够抓住要害,讲到点子上,易于被党委、政府采纳。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得以正确进行和正常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知情明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委、市委、县委的实施意见,都对人民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做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譬如: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听取有关工作通报的制度,政协各委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党委、政府重要会议的暂行规定,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征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意见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如能落到实处,政协组织和委员知情明政的渠道才能畅通。 据笔者了解和亲身感受,目前,在政协组织和委员知情明政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一些重大事项征求政协主席意见,取代了征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的意见;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未通知专委会负责人参加;一些重大决策事项未及时征求政协组织的意见;党委政府部门的一些专门性会议、调查研究、检查等活动,未邀请政协有关负责人参加;一些按规定应向政协通报的工作,不及时通报,甚至不通报;政协安排一些调研、视察活动、会议,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不到会汇报工作,不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等等。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影响到政协组织和委员全面地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和正确地提出意见、建议,影响到民主监督的实效。究其原因,主要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实施过程中,未处理好接受监督的客体与进行监督的主体之间主动与从动的关系问题。相对于民主监督而言,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是客体,政协组织和委员是主体。在民主监督的动机和目标上,主、客体双方是一致的,在形式和实践中是能够互相配合的。首先,客体应主动,处于客体地位的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措施,使已有的让政协组织和委员知情明政的规定落到实处,将政协组织和委员的民主监督作为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决策顺畅执行的一种保障和措施,自觉主动地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介,增强党政工作公开和透明的程度,不断探索让政协组织和委员知情明政的有效方法,为处于主体地位的政协组织和委员广泛深入地知情明政尽可能地提供便利和条件。同时,政协组织和委员,在党委政府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这种双重身份又决定了政协组织和委员,可以通过努力,积极主动地实现自己的知情权,为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奠定基础。政协组织和委员,通过参加党委政府的各种会议,定期不定期地听取党委政府的情况通报,间接地获取大量的综合性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知情渠道。但是,仅仅停留在“听”的环节上是远远不够的,政协组织和委员还要通过调研、视察、走访、座谈等活动,深入基层,直接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和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和研究,提出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在活动中知情,在知情中监督。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领域是非常广泛的,从宏观决策环节的权衡与选择,到微观执行环节的贯彻与落实,各个环节和细节,都应有政协组织和委员的参与。这也客观上要求政协组织和委员做到知识广博、信息量充足,并依据界别特点,对相关专业知识和各种动态信息有所侧重,在精和深上下功夫,努力成为既是事事知晓的“杂”家,又是监到点子上,督到关键处的行家里手。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制度,寓民主监督于政协委员提案、进行视察、参与工作检查等活动之中,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成效。”这一讲话,对新形势下,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我们应深刻领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努力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建立民主监督保障机制,使民主监督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要是从“和而不同”的角度看问题,是用善意的批评、中肯的建议使党委政府的决策及执行过程更加民主化、科学化,靠的是以理服人,而不是靠权力和强制性。这种“软”监督,要发挥一定的效力,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加以保障。在政协组织内部,要建立健全包括民主监督内容的确定,知情方式的采用,意见或建议的形成,表达方式的选择,信息的反馈等环节在内的工作机制,确保民主监督以政协组织的名义有序开展。在政协组织外部,要建立和完善政协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机制,形成党委高度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已有的让政协组织和委员知情明政制度的落实。政协全委会、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党组会议都应根据相关问题邀请党委政府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让委员充分知情明政,增强民主监督的针对性;要建立和完善委员调研、视察、座谈等活动的政府与政协的联动机制,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各专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对口联系制度,寓民主监督于对口协商之中;要进一步完善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信息的督办、落实、反馈机制,逐步实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监督公权力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政协的监督对象专门作出规定,并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权力必须在监督下运行,才能避免滥用和异化。由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拥有能够影响社会其他主体权利、并可支配公共资源的公权力,因此,对执政党的监督,在相当长时期内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最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纳入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已经与中国共产党内的纪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以及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人民政协的监督对象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民主党派组织,以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及政协委员。在这些众多的监督对象中,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着公权力,因而成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在这个问题上,掌握着国家公权力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决策、执行过程,置于“阳光”下操作和运行,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创新民主监督机制,推进民主监督向深度和广度延伸。首先,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议大事、发挥优势干实事,起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前瞻性。本着“协商于决策之前,监督于执行之中”的原则,把民主监督的重心前移,对关系改革、发展中的民生问题、民意倾向,利用各种会议或个别交换意见建议、主动进行协商监督;组织政协委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结合新形势、新问题、新情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到主要矛盾、提出根本性的改进措施,并及时引导委员把调研成果转化为提案、建议案,向党委政府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供其决策参考,提高其前瞻力和影响力;及时识别新事物,提出新对策,针对老问题,拿出新办法,使民主监督在重点问题上取得突破,走出一条“参政增加权重、议政体现价值、监督重在创新”的路子。其次,要积极运用民主评议、个案监督、特邀监督等方式方法,提高民主监督的针对性。在这些监督中,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方案,扎扎实实、循序渐进地进行,注意选好角度、讲求深度、挖掘深层次问题,并敢于触碰社会生活中的敏感问题,从而搞好对重要方面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的监督,帮助政府部门转变工作作风,及时纠正和克服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防止出现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再次,要随时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冷点以及一些苗头性、潜在性问题,迅速组织视察或走访、交流,提出真知灼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让他们全面了解社会动态,掌握民众舆情,制定应对措施,调整工作方略,以达到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改进民主监督形式,提高民主监督实效。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各地政协都在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探索民主监督的新方法,走出自己的新路子。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政协工作的实践,拟提出一些想法,以求不断探索和改进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效果。首先,党委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保证有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对政协全会期间不参加委员小组讨论、不直接听取委员意见建议的党委政府领导,要给予警诫;对按规定不到或不及时到政协通报工作的部门和领导,要给予诫免谈话和责令补通报;对不按规定范围和对象征求政协意见的重大事项,责任人要作出自我批评并重新征求意见;对政协专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中,邀请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而借故不参加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对政协反映的意见、建议、社情民意等不回复、不反馈的,要按政府《关于限时办结制》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应通知政协委室负责人参加的重要会议而不通知的,应由会议主办方补传达会议精神;政府部门工作部署、总结,重要工作的实施、检查,应通知政协对口联系专委会负责人参加而不通知的,应责令其书面汇报。以此为政协组织和委员创造知情明政的强制性前置条件。其次,改政府领导在政协召开全体会议前、召集部分委员代表听取意见建议为全会期间与委员直接面对面交流,以增强委员参与民主协商的积极性。再次,改党委政府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将方案交由政协领导征求意见,为召集有某方面特长和专业知识的委员,有针对性地征求意见。第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改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分头督办,为三家及提案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参加的联合督办,以提高提案办理的办复率、办成率、办结率和满意率。第五,改政府部门聘请特邀监督员为政协专委会向对口联系政府职能部门选派民主监督小组,克服个人监督势单力薄、流于形式、难收实效为互相制约主动监督,坚持原则善于监督,讲究方法敢于监督,促进工作真正监督。
人民政协要正确、顺利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必须注意加强同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争取多方面的支持,把自己的位置找准定好,把上下左右的关系理顺,正确处理好在民主监督工作中主动性与从动性的辩证关系,才能为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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