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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的意见
来源:政府办 | 发布时间:10-05-07 03:03:06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丹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现状和形势
全县矿山、化工、建材、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上都开展了新上岗职工岗前教育和在岗职工的再教育,但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差距还很大。一是培训形式散乱。主要是采取班前班后会、生产动员会等形式开展一些安全说教,且生产安排内容多,安全教育内容少。不是采取集中的安全专题培训。二是培训时间未保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职工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时,在岗职工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职工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各生产经营单位均未达到和保证。三是培训内容不全面。绝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授课人专业性不强,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职业危害防范措施等内容的全面系统培训,随意性很大,针对性不强。四是培训考核不严。职工培训后,未经严格考核合格便同意上岗作业的现象较普遍。五是培训档案不健全。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无培训计划、无培训教材、无职工培训档案。由于存在上述诸多的问题,导致职工安全培训质量较差。职工安全文化素质不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安全责任感不强,安全操作技能低下,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比较突出,人的不安全行为大量存在,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近几年企业发生的几起安全责任事故,无不一起与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明确规定和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在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负责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后妥善保存。上述有关规定,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强化培训和监督
针对我县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不够,质量较差、效果不佳的状况,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工作,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根本途径。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抓好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的督促和落实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安全培训计划,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经费,扎实开展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务求实效。
(二)强化培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对本单位新上岗、脱岗转岗、已在岗但未曾经过规范培训的职工,普遍开展一次规范的安全培训。培训的形式要集中,培训的时间要保证,培训的内容要全面,培训的档案要健全。严禁未经规范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转岗、在岗作业。师资力量不够,无法确保培训效果,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三)加强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2010年4月底前制定本单位规范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并报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安办备案。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县安监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开展一次职工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执法行动,对职工安全培训不落实、不规范的,一律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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