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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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09-11-24 16: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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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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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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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2004年 7月 16日)及其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
(二)《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1]13号, 1991年 3月 5日)。
(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 21号, 2004年 10月 9日)。
(四)《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 [2005]17号, 2005年 5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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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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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属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
(二)项目属于中方投资额 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 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三)项目符合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和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
(四)项目须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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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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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的核准申请文件(省属企业和省重要骨干企业可以直接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份,并附电子文档 1份。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环境影响评价; 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三)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内容包括: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先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改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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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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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申报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省发展改革委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四)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五)省发展改革委就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
(六)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七)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2、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3、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4、工作时间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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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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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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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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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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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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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 028) 86942462 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028) 8660402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 86936197, 86942671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028) 86604673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www.sczw.gov.cn 省发展改革委: http://info.sc.cei.gov.cn/jw/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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