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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09-11-24 10:13:00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910日起至2010年春节前。

(一)宣传教育阶段(2009910日至915日)
  1.教育宣传。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要在人口密集地悬挂1幅宣传标语,县运管所要印制相关宣传资料,加强教育宣传,警示教育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的经营者和驾驶人。
  2.发动群众。县委宣传部和县广电局要负责做好媒体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台和报纸等媒介大力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为集中整治执法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915日至20091210
  1.联合执法。从交警、运管、农机等部门和乡镇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严查重处。专项整治期间,联合执法队要深入非法营运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凡涉嫌非法营运的,一律扣留车辆,扣留的车辆统一到指定停车场停放。对非法营运行为,要及时调查取证,经查证属实的,责成车主或驾驶人务必在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3.确保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维稳办要加强专项整治活动中社会面的动态掌握,强化情报信息的收集、研究,及时掌握不良苗头,严防因整治机动车非法营运引发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或其他社会矛盾。凡发现不良苗头的,要组织精干力量迅速有效处置,妥善化解矛盾。

  
(三)巩固总结阶段(20091210日至2010年春节前)
  1.巩固整治效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统筹好全县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综合分析前阶段整治工作情况及成效,及时查漏补缺,针对整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力量针对性地强化整治,加大整治力度和密度,严防反弹。
  2.建立长效机制。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交通、交警、农机等部门共同整治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使我县整治非法营运工作日常化,切实巩固整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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