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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
来源: | 发布时间:09-11-24 10:07:37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受胁迫结婚的,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撤销婚姻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的程序

    1)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婚姻登记处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6)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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