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公文 >> 内容正文
关于印发《丹棱县处置医疗纠纷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09-11-24 10:02:21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条 当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及时逐级报告。

(一)涉事医院及时向县卫生局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二)县卫生局应及时将处置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

(三)县应急办同时向指挥部和相关上级部门报告。

报告时限:一般的医疗纠纷事件,所在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县卫生局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如果事态可能产生的后果严重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不能控制局面时,必须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报告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时,可先电话报告,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处置完毕后,责任主体单位将调查评估总结及时报指挥部。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始发阶段应以医院依法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为主。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医院要有专用场所,专人接待答复,认真受理患者投诉,并作好书面记录。在告知患者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同时,要及时取证,调查了解,实事求是地解答患者或家属提出的疑问,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及时拿出初步判定结论或分析意见,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患方。

第十二条 在与患方协商处理中,双方各派3-5名代表参加协商,要相互表明身份,或出示委托书。根据医患双方的请求,县卫生局可派相关人员参与了解情况,协助解决医疗纠纷。如患方协商代表身份不明且无委托书,医院有权拒绝协商。

第十三条 医院不得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超规定补偿,防止负面效果的产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医院认为自身无过失或非医疗事故的,或对协商意见无法统一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建议患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在必要情况下多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处置。当医院和县卫生局通过努力做工作,医患双方达不成共识,患方聚众闹事,事态升级,局面难以控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请示,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当地镇政府,迅速派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到现场参与协调和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秩序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规范和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现场处置民警要熟知处置工作的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一旦接到医院发生纠纷警情,应及时安排警力赶赴现场处置。现场民警要迅速了解情况,宣布纪律,表明态度,及时取证,采取果断措施。对规定时限内拒绝将死者尸体移至规定场所的,强行将尸体移至县殡仪馆妥善保存。同时,制止各种过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过程中,县公安局要及时组织警力,严厉打击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和安全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二)对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占据办公室及诊疗场所,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工作、生活的;

(三)故意损坏医院和医务人员公私财物、抢夺病历资料、聚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抢夺与医患纠纷相关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四)在规定时限内拒绝将死者尸体移至规定场所或抢夺尸体,在医疗机构内以尸体相挟,寻衅滋事,阻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书写大小字报、散发传单、堵塞交通等行为的;

(六)对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制造事端的;

(七)对确认为“医闹”的人员进行立案处理;

(八)其它违法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应将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在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医院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对任何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 1 2 3 4 5 6 >
本网声明:任何网站如需转载本网站文章,敬请注明出处。传统媒体如登载本网站文章,请与本网站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稿件,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
--------

电子政务

--------
--------

专题报道

进入专题页面

进入专题页面

进入专题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