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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棱县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09-11-24 10:01:33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二)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

2.审核项目单位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重点审核:报账资料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实、准确,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效、齐全。

3.对项目单位的报账资料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审核报账资料是否合规、完备。

2.复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3.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条 非投资性项目专项资金报账,由项目单位根据文件批准的建设内容、资金额度等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际进度办理报账。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报账,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主管部门报送报账提款资料,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发改委复核,发改委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后,送县财政局复核报账。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项目报销凭证”。对不合格的报账申请,退回项目单位,不予报账。在工程建设期间,县财政局可按财政投资总额10%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批复后进行清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开展报账资金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部门要对此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报账管理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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