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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棱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09-11-24 1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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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决定的县计生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在收缴之后15日内全部上缴县级金库。 第十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收,严禁用其他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各乡镇所使用的票据必须到县计生委领取,由县计生委统一发放、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县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一)扩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增加或者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的,伪造、变造、转让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的。 (三)转移、隐匿、坐支社会抚养费的。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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