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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09-11-24 09:22:20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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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增强应急措施和能力。遭受雷击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分析雷击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雷击事故档案。发生重、特大雷击事故的,要同时报安监部门。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拒不接受防雷安全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接受整改的,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毁防雷装置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导致雷击并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图纸)的,对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装置予以验收通过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程序给予行政处分;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雷灾事故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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