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根据政府领导指示,现将《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发〔2009〕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