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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眉山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09-11-10 14: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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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行 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 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及 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第十五条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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