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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眉山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09-11-10 14: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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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眉山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批示,现将《眉山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眉山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进行调解。 第五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自愿原则。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三)中立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发现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应积极主动向各方当事人表明组织行政调解的态度,并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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