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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丹棱县招商局 | 发布时间:09-11-01 00:59:41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外商投资企业。
(1)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税
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级开发区所特有的低税率及减免税优惠。
(2)与区外的比较。外商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是区外的一半。而两开发区内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出口企业,还可享受比区外同类企业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税率为10%。此外,在所得税、关税等的减免上,开发区企业也享受比区外企业更优惠的政策。
2内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①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②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③企业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国发[1991]12号、1991年海关总署令第26号)。
④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发[1991]12号)。
(2)与区外的比较。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比区外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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