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就业保障 >> 内容正文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审批
来源:四川省政府网 | 发布时间:09-08-12 14:38:55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 8号令, 1988年)第 17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
2
、民政部关于颁布《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 [1989]优字第 19号)第 16条第 2项: "本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手续,由省、自治区、自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
3
、民政部关于颁布《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 [1989]优字第 18号);
4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 28号令, 1992年);
5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川民优 [1993]89号);
6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评残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3〕民优字第 349号)。
7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公发 [1996]18号)第 21条: "省、自治区、自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并通过县级民政机关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转交本人 "
8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 2号令, 1997年)第 5条第 5项: "省、自治区、自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
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 [2000]63号);

申请条件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2
、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3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
、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5
、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上述对象中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残情达到三等乙级以上(含三等乙级)或医疗终结三年后残情达到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人员。

申报材料

1 、评残或调残申请书;
2
、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四张。
3
、有关评残、调残的原始医疗证明、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及相关原始档案材料;
4
、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
5
、调残人员的原伤残证;
6
、负伤时单位对申请人因公(因战)负伤认定的正式文件;
7
、县 (市、区 )以上武装部出具的民兵民工参战、参加军事训练的证明材料;
8
、县 (市、区 )综合治理办公室、县 (市、区 )人民政府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出具的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的正式文件和证书;
9
、县以上编制委员会出具的行政编制证明
10
、公安部门出具的授予警衔命令和行政编制证明;
11
、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
12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给县 (市、区 )民政部门的正式请示(函);
13
、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残情鉴定证明;市(州)或省级具有法定的职业病鉴定资格的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14
、县 (市、区 ) 民政部门出具的矽肺评残和癫痫、双目失明评、调残的调查报告;
15
、县 (市、区 )和市 ()民政部门审查后签署填写的《革命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新评伤残审批表》、《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证登记卡》;
16
、县 (市、区 )和市 ()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上报的正式请示。

办理程序

1 、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即申请评残的正式请示,连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
、 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 定,写出综合报告(请示),填写《革命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新评伤残审批表》、《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证登记卡》和伤残证件,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 送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
4
、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革命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新评伤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写出综合报告(请示),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
5
、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革命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新评伤残审批表》和《伤残证》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钢印,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发给本人 ;
不符合评、调残条件的,省民政部门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填写《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或《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加盖民政厅(章)或优抚专用章,并将《决定书》连同其本人提供的材料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 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 0288442304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sczw.gov.cn 省民政厅: www.scmz.gov.cn

表格下载

无表格下载

本网声明:任何网站如需转载本网站文章,敬请注明出处。传统媒体如登载本网站文章,请与本网站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稿件,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
--------

电子政务

--------
--------

专题报道

进入专题页面

进入专题页面

进入专题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