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发布时间:09-08-07 16:01:13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2001年9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第二十三条:“灌充施放系留气球或升空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资格认定,并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2004年12月16日)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二、申请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报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
本网声明:任何网站如需转载本网站文章,敬请注明出处。传统媒体如登载本网站文章,请与本网站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稿件,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