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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来源:四川省政府网 | 发布时间:09-08-07 11: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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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第75项“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办[2003]29号,2003年 10月29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 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3号,2003年11月27日)。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行业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3号,2004年10月18日)。 二、申请条件 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 三、申报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单位行业类别划分的说明和相关证明 初次申报的资料必须完整。以后除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外,可不重复报送。 四、办理程序 (一)参保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窗口提交申报资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局审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行业缴费费率。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窗口:(028)86934580 省社保局行业管理处:(028)8663636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028)86121034 86110521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www.sc.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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