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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期限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来源:中国妇联 | 发布时间:09-08-06 17:58:52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4月28日 婚姻法修正,修正的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而,根据法的效力层次理论,《婚姻法》修正之后,那个经过8年或者4年的规定不再适用。也就是在说,在2001年4月28日之后,按照法律,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不再有结婚后经过几年而转化为共同财务的法律规定。
 
    另外,只要是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便有财产分割问题,从来没有与结婚年限有关系。只是曾经,强调曾经,共同财产的形成和界定与结婚年限有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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