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24 |
类 型: |
咨询 |
| 主 题: |
保险问题 |
| 姓 名: |
*** |
E - Mail: |
*** |
| 电话号码: |
*** |
来信时间: |
10-02-04 17:31:02 |
| 来 自: |
顺龙乡 |
处理时间: |
10-02-20 1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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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
*** |
| 反映信息: |
我系丹棱县某行政单位下属事业单位请的临时工,于2004年参加工作至今,由于个人原因,本人于今年2月2日申请辞职。单位和个人在2004年至2008年的养老保险未交,2009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若我辞职,单位是否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同时单位还给于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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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 |
同志:
你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若是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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