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企业及车籍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职责
1. 组织实施成立机动车驾驶人安全学习协会,组织本企业单位驾驶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组织实施成立机动车驾驶人安全学习协会。
2.建立健全本企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确定专人组织实施。
3.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辆。凡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的人员资格和等级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一)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积极配合眉山市车管所做好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驾车等违法行为。
(二) 县农机局应加强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年检审管理,并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据全国统一的驾驶员资格培训教学大纲、教材、考核标准组织驾驶员培训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降低标准。
县交通局和县农机局应按各自职能加强对驾驶员资格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严禁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货车等非客运车辆非法从事客运业务,货车驾驶室载人必须符合核定载人规定。
第十五条 所有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专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专业运输企业落实运营车辆日常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县交通局应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资质的维修厂、点要及时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参加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其保险额度应与该车对应标准相当。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应加强对车辆参保情况的监督,对未按规定参加保险的客货运输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运营。
第十七条 未经县农机、交通、安监、交警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的村道公路,不准客运车辆通行。
第十八条 严把农村客运准入关,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交通局应制定辖区内省道、县道和乡道交通标志安装、交通标线设置、危险路段安全技术措施整治计划。每年筹集一定资金在危险路段增设安全防护设施,并完善交通标志。对管辖道路要加强养护,经常排查公路边坡、保坎、桥梁、隧道、涵洞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社)道路的状况进行检查,加强养护,完善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并在村社道路与主要公路连接处安装车辆通行提示标志,设置减速设施。
县农机局负责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村社道路的检查和养护,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农机局要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逢赶集日、节假日,各乡(镇)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办公室要牵头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协管员到辖区内村社道路及重点路段开展交通安全检查,严肃纠正村社道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公安局、交通局、农机局、教育局、广播电视局(台)、司法局等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交通安全素质。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交安办(或驾协)应加强辖区内村(社区)车主、驾驶员经常性的安全法规知识及案例教育。
第二十五条 企业、车籍单位应加强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安全意识。
专业运输企业对驾驶人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章 目标考核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总体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凡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其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导致 重特大道路安全事故的,按照《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川府令[2004]179号)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因管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责任 人评先晋级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企业和车籍单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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