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搞好我县院前急救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眉山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2007]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院前急救管理工作
院前急救管理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能。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及时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急救,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义务和职责。
为加强我县院前急救管理,县政府决定成立“丹棱县院前急救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县院前急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县院前急救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二、建立健全院前急救机构网络
1、丹棱县人民医院为全县院前急救中心医疗机构,在县人民医院设置120呼叫站,主要负责全县院前急救和指导其他医疗机构设置的急救站(点)的院前急救工作。
2、有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急救站(点),待批准后挂牌运行。
3、凡被确定为院前急救站(点)的医疗机构,要按规定购置救护车辆,急救药械和物质配备,医、护理人员,保证急救工作需要,并实行专配专用。
三、保证信息畅通
1、全县设立院前急救的医疗机构(按规定除县人民医院外其他医疗机构不准设置120急救电话号码),要保证急救联系电话或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并将急救联系电话和值班电话报县院前急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急救医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通信部门要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畅通。
四、认真实施救护
1、设立急救站(点)的医疗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拒绝救治或互相推诿急救伤病员。
2、急救站(点)要严格遵守急、危、重症伤病员救治的逐级转诊制度,不得随意延误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有效救治。
3、院前急救站(点)的医疗机构,接到急救电话和急救指令后,要及时(一般不得超过5分钟)出动急救车辆、医务人员实施医疗卫生急救。
4、按规定做好院前急救的各项信息资料档案。
附件:1、丹棱县院前急救管理领导小组
2、《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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