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工作准备阶段(2007.10-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确定普查区域、流域、排污行业和单位,制订普查方案,编制普查表,建立数据库;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报省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6月底,基本完成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县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政府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报告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县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组织机构
按照“县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县政府成立丹棱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到环保局,负责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数据统计和分析等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县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收集、汇总普查数据,向县政府普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5、其他污染源普查中的日常性工作。
(二)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县政府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发改委、经委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经委负责工业污染源的普查;
公安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规划和建设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场普查;
农工办牵头,农业局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畜牧局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水利局负责淡水养殖污染源普查;
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负责生活污染源的普查;
环保局协助经委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协助工商局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
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卫生局配合做好全县医疗机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粮食局、国资办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三)培训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普查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保证所有普查员都经过培训后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质量保证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依照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部门、行业和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
五、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全县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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