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棱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丹棱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十六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丹棱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棱县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丹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筹措、房源落实、申请对象的认定和保障方式的审批及廉租住房的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发改、建设、国土、物价、税务、房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或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建立丹棱县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其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等行政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第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按照下列建筑面积标准建设:一房或一室一厅为40平方米以下;二室一厅为60平方米以下。
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水电、厨房和卫生间配套齐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新建住房为辅的方式筹集,严格限制集中成片建设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县人均住房面积60%的标准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包括单身居民)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扶(抚)养关系并在一起实际居住的;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
(四)申请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1、夫妻;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父母双亡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 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5、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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