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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 行)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08-01-03 16:12:10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丹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分类分级标准》,[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第一时间内将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如实向县政府报告,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置总结完毕。动态信息实行日报,紧急信息随时续报,应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后一周之内向县政府上报总结报告。

  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预警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本着“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切实搞好应急信息预测预警,提早排查事故或灾害隐患。对潜在的突发事件IV 级以上信息,提前上报。

  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核实。凡属于报告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内容必须经责任人签发后,按上述规定方式、时限向县政府报告。  

  特殊情况下,对按规定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县级有关部门必须同步报告县政府应急办,以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后期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依据值班记录或备忘录整理事件大事记。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以及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等资料,要整理归档、立卷保存。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不得随意处理涉密事宜。

  八、责任追究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应急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责任单位。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信息工作人员对应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对信息报送承担领导责任。凡因信息审核报送不准确、不及时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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